變性人要求結婚權被法院拒絕, 變性人不得結婚, 因為香港法例規定只有一男一女才可以結為合法夫婦, 而性別是以出世紙上的自然性別為依歸,法官認為政府有需要就同性及變性人的結婚權向公眾諮詢。
那麼由男人變成了女人, 然後和女人結婚是可行吧?到時候又會不會有人跑出來反對, 理由是那屬於同性婚姻?
變性需要付出很大的勇氣, 身理及心理都要承受很大的挑戰, 手術完結, 身分証上的性別也改了, 以為是再世為人, 誰知要和平常人一樣和愛人結婚時便打回原形。能否擁有結婚的權利, 也要向路人諮詢, 結婚何止不是兩個人的事, 簡直是全村人的事。
我們都是過路人, 不會了解明白變性人所經歷的, 又憑甚麼去定奪別人能否有結婚權?16 歲便瓜熟蒂落的例外。
教不曉青少年的性觀念, 只少教曉他們性知識, 知道甚麼叫懷孕, 16歲連自己懷孕也矇然不知, 九個月沒經期的快活日子是白來的嗎?實在難以想像年青人的性知識可以如此貧乏。 此外, 也需要教曉他們甚麼叫終止懷孕, 又稱墮胎, 把嬰兒誕下來才把它殺死, 倒不如晨早打掉, 至少殺細胞不會犯法, 謀殺卻是刑事。
一個通輯犯, 一個菲傭, 一個將剛誕下的嬰兒倒豎蔥放入馬桶, 一個把嬰兒飛墮落街, 如垃圾後丟棄,本市滿街嬰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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